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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建行储户730万存款失踪”、“杭州市联合银行42名客户9505万存款失踪”、“河北工行储户数千万存款失踪”、“浙江多家银行出现存款失踪 市民存250万仅剩4元”、“泸州老窖在农行、工行的5亿存款消失”……

近期,不断有“储户存款失踪”的新闻出现,相关报道显示:“失踪存款”少则数万元,最高达数亿元,涉及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杭州联合银行等多家银行,河北、浙江、广东、河南、湖南、四川等多个省份。

中国是世界上居民储蓄率最高的国家,在4.3亿户家庭中,银行存款是最主要的资产形式。截至2014年末,中国金融机构的各项存款余额高达116万亿元。存款“失踪”频发,不免让人对银行的安全性产生忧虑。

不少储户惊呼:把钱存在银行还安全吗?一些专家则指出,多起案件暴露出商业银行内控存在巨大隐患,亟待相关部门重拳治理违规现象,保障广大储户权益。

不过,有银行方面人士表示,基本不存在存款丢失的事情,绝大多数是储户被不法分子骗了。

众多“存款失踪”事件的背后,真相到底是什么?

存款丢了?储户被骗了?还是理财赔了?

在媒体曝出的多起存款在银行“不翼而飞”事件中,情况似乎并不止“存款失踪”这么简单。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2014年至2015年6月,媒体曝光的巨额存款纠纷事件35起。其中,有18起是存款“失踪”,涉及金额超过46亿元,包括兴业银行涉嫌非法集资的“卷款潜逃”事件中的30亿元;有17起是“飞单”事件,涉及金额超过12亿元,主要发生在个人储户身上。

在18起存款“失踪”事件中,有12起是储户被骗,其中8起是储户因贪图“贴息存款”被骗。

比如,今年5月15日,有媒体报道称“河北女老板1080万工行存款仅剩124元”,随后,河北有几十名工商银行储户向媒体表示,他们在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南支行的存款莫名“失踪”,初步统计,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人民币。

上述女老板王丽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2014年初开始,这家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建南支行)的一名负责人梁某就开始向我推荐,说是工商银行有一项高息揽储业务,一年的定期存款可以拿到10%的年息。我根本没有意向存款,但梁某不仅三番五次地劝说,还给我的公司介绍客户。”

经不起梁某的软磨硬泡,考虑到对方是工行正式员工的身份,王丽最终同意办理这项业务。

据王丽回忆,第一次存款时,梁某把她带到了建南支行,在门口和建南支行的一名员工范某进行了简单交接。王丽在范某的指引下,办理了定期存款业务及U盾网银。今年5月7日,她来到工行查询,才发现自己办理的U盾是假的,而自己的千万存款也仅剩百元。

据媒体报道,目前,河北银监局已向工行核实情况,并约谈了工行相关负责人,了解事件处置最新进展。据悉,公安机关已受理案件,案件正在侦办中。

而在银行方面看来,类似案件属于“储户被骗”而不是“存款失踪”。某银行的一位支行行长向记者表示:“实际上,基本不存在银行里的存款丢失的事情,而是储户被人骗了。”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不法人员利用银行的信誉做了违法的事情。

今年年初,银监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曾发布评论文章《所谓存款“失踪”原来是“被骗”》,文章表示,银行素有“三铁”之称,铁账、铁款、铁算盘,在各行各业享有盛誉。确切地说,一些纠纷事件中存款不是“失踪”,也不是“被盗”,而是不知不觉中“被骗”了。在案件告破之前,有人描述成“失踪”、“丢失”,好像很神秘的样子。

但记者统计案例发现,很多“被骗”储户,都声称相关事件发生在银行办公场所,不能称之为“被不法分子骗”。

这种情况,在“飞单”事件中更多。据媒体报道,今年4月,多位北京市民称,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通州支行次渠分理处客户经理李某处购买理财产品,但到期后本金与收益均未兑现,共涉及17人2248万元。李某推荐“中企华康股权”时,说是农行次渠分理处保息保本的产品,安全性高;客户张先生称,每次购买理财产品都是在农行次渠分理处理财办公室内,并有其他银行工作人员在场。

随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回应称,经初步调查,该理财产品非农行发售,客户提供的“合同”及“协议”文本上无农行任何落款、签章及签字,农行对该产品也无任何担保。其次,目前无足够证据证明理财产品是在农行内部购买。针对客户诉求,农行建议客户通过司法途径依法解决问题。

是银行失职,还是家贼难防?

6月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 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首次专门为“柜面业务”立下20条新规,规范加固银行内控,对开户、对账、账户监控、印章凭证管理、代销业务5个关键环节“打补丁”。同时,强化银行的“双线问责”机制。

其实,监管部门曾多次发文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控。“此次提出的20条具体要求,是对此前文件的细化、‘打补丁’,强调将原有要求落实到位。”中国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表示:“初步看出来,银行全责的案件占少数,且纠纷案件多集中于柜面操作。”

今年1月初被媒体曝光的杭州联合银行42名储户共计9505万元存款“不翼而飞”事件,就是犯罪团伙收买了银行工作人员,储户在柜台输入密码时被误导,资金被存入后立即转到其他账户。

此次银监会发布的《通知》特别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柜面业务流程控制。《通知》要求,客户申请办理柜面业务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凭证签字、语音自助提示、屏幕自助显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其办理的业务性质、金额并得到客户确认,确保根据客户真实意愿办理业务。

梳理银行存款纠纷事件可以发现,这些案件中,都涉及银行内部员工,他们利用自己的身份,博取储户信任。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兴业银行北海分行一高管苏瑜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间,利用“帮办银行过桥业务赚取高额利息”为由,诱骗兴业银行多名大客户共约30亿元(报案额11.6亿元),并于今年5月人间蒸发。

苏瑜在2012年就开始以“银行过桥贷款业务”的名义和一些熟人或客户“合作”,将其资金归集私下去做高利贷,并“分红”给这些贷款人非常高的收益。2014年11月,苏瑜以“需要短期资金贷款周转”的名义再次向“老客户”吸纳资金,最终卷款消失,不知去向。

6月9日,兴业银行方面回应称,5月中旬已接到警方通报,该行前员工苏瑜涉嫌个人非法集资已被立案,目前正在调查。涉案人苏瑜于2015年3月27日主动向分行递交离职申请,分行批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苏瑜并非高管。

兴业银行方面称,事件性质属于离职员工个人非法集资,该行仍将全力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然而,对于兴业银行的回应,马上有媒体报道指出,涉案人是在出事后才辞职,并不是银行说的先辞职后出事。还有受害者称,是在兴业银行北海分行的办公室里与涉案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对于上述说法,记者联系了兴业银行进行求证,兴业银行新闻事务代表邵芳卿表示,目前无最新官方消息回应。对于记者对兴业银行风险管控、人员管理方面的采访要求,对方也表示了拒绝。

而储户频频遭遇“贴息揽储”、“飞单”事件,也备受各方诟病。“最近我们看到不少银行有把‘存单’变‘保单’行为的报道,对银行来说,规避这种情况出现的核心就是要规避操作风险。”

厦门国际银行北京分行助理总经理、中关村支行行长丁遂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些地方,一个支行的行长长期由某个人担任着,他就控制了整个支行全部的流程。虽然银行也设置了柜员管理方案、内外相互制衡机制,但因为支行行长当的时间长了,把营业部主管、客户经理等都变成了他的‘手下’,上下都听他一个人的,就没法形成监管和监控。”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出现这种情况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银行对员工的监管“篱笆”扎得不严,以“吸储规模论奖赏”的考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更是“误导”了银行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基层工作人员业绩压力大,他们为了完成任务,可能会铤而走险非法揽储;二是银行“内鬼”胆大妄为,置法律于不顾,他们利用银行内部业绩导向的考评机制漏洞,从事非法揽储的犯罪行为;第三,也与储户自我保护意识不强有关,给了这些人可乘之机。

是银行风控失灵,还是储户“幼稚”?

银行存款“失踪”、“飞单”等事件频发,究竟是银行失职,还是储户缺乏起码的风险意识?

“银行业要建章立制,但更要把规定落到实处,不能‘牛栏关猫’,不起作用。”刘俊海对记者表示,要从内部风控和外部监管两方面筑牢“篱笆”,杜绝违法乱纪的事情发生。

对于很多存款纠纷事件在当初办理的时候发生在银行办公区内,丁遂对记者表示:“对来银行办业务的民众来说,他们没有办法分辨客户经理在银行办公场所里是代表银行还是别的,因为他代表的是对公的形象。在银行办公场所内,因为银行工作人员不自律而发生各种各样问题的关键核心,就是银行的风险管控没有达标,人员管理混乱。”

新华社援引专家话称,银行职员应在银行授予的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银行业务,并且必须在银行营业大厅和办公室完成,如果一个职员能从客户手中骗取数十亿元资金,银行竟毫无察觉,银行应有的内控可谓“失控”。

然而,多名业内人士、学者也表示,很多明显的骗局中,储户也缺乏警惕意识。“被骗的储户往往都是被高利息所诱惑,不少人明知超过规定的高息不受保护仍然冒险去做;有些人听信花言巧语,以为可以天上掉馅饼,最终被骗。” 刘俊海说。

比如杭州42位受骗储户,不法分子承诺给他们年利率13%,然后被领到银行对面的一个房间里,签订一份承诺书,内容包括“不开通短信提醒”、“不开通网银权限”、“不通存通兑”、“不查询”、“不提前支取”,还有一条是“不对在银行工作的亲人朋友提起”。面对这样的条款,他们都没有察觉。

“随着技术越来越发达,骗术肯定层出不穷,这不仅要求银行提高技术手段,也需要对储户加强风险教育。” 丁遂说。

“存款丢了,索赔几乎不可能”是耸人听闻

专家表示,储户在银行的存款失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内部违规操作,将储户的存款转入他人的账户;二是银行工作人员与企业公司等人员勾结,盗取钱款;三是储户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忽悠下,存款变成保险理财等产品,如果不能保本获利,有可能会亏本;四是不法分子通过攻击网银或者通过伪造银行票证甚至伪造银行卡等方式盗取储户存款。

那么,这些丢了的存款,能否索赔追回?在今年年初某媒体的报道中,一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现实的情况是,‘几乎不可能’。”一时间,“存款丢了,索赔几乎不可能”充斥网络,引起躁动,至今,仍然被广泛引用。

记者就此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对方表示,“这是耸人听闻”,因为银行存款纠纷情况十分复杂,有些是银行担责任,有些是储户担责任,每一个案例都根据证据来分析,不能简单一概而论,造成公众恐慌。

对于一些“飞单”情况,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倘若是银行的在职员工和储户签订合同,这种情况银行肯定是要买单的。

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果由于行为人在银行工作时间、工作范围之内,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和消费者签订的合同,原则上就视为银行的揽储行为,银行应该还本付息。“举证责任方银行要想免责,就要自证清白,证明该员工的揽储行为是个人行为。”

为什么总是“前员工”?

在有些存款纠纷案件发生后,涉案银行有的称是“临时工所为”,有的回应称“员工个人行为”,曾引发社会热议。兴业银行在回应“高管携款30亿元潜逃”时称:“事件性质属于离职员工个人非法集资。”

网民调侃说:“出了事银行就把责任全推脱了?一出事就变前员工,下一次换个说法好吗?”

对此,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邓智毅表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既要管好自己的人,不能一出现问题就把人开除了,想撇清关系;又要看好自己的门,不能让那些有问题的资金掮客在银行大堂内肆意游荡,找寻机会。”

国外储户“存款失踪”如何索赔?

美国

美国《公平信用交易法案》和《电子资金转账法案》为人们的银行卡及账户损失提供保护。如果银行卡在被使用之前,就已经申报了损失,那么消费者不用为未授权的支付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过失责任在银行,那么损失由银行承担,如果银行破产则由保险公司有限赔偿。

英国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第26条规定:金融机构与消费者间的协议如果与金融规制相冲突的,则该协议无效。另一方可以要求返还根据该协议已履行财产,并要求赔偿其相关损失。金融申诉专员负责银行和储户的纠纷,举证责任由银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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